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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意见

2022/07/16213 作者:佚名
导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4〕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 建筑业是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4〕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经济贡献大、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建筑业来实施,建筑业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目前全省共有7106家建筑企业、290万从业人员,2003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130.7亿元,实现增加值799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6.4%。但与先进省市相比,我省建筑业总体上产业规模偏小,外向度较弱,经营机制不活,产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有待进一步提高。全省上下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尽快把山东建筑业做大做强。

二、明确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施大建筑业、大企业、大市场战略,创新体制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市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提升产业素质,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

(二)发展目标。建筑业产业规模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明显增大,市场竞争力和产业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国前列。到200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实现增加值9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5%左右;到2010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实现增加值1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7%左右;到2020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6000亿元,实现增加值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左右。

(三)战略重点。一是实施大建筑业战略,横向拓宽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限,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专业工程拓展,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纵向拉长产业链,向房地产、新型建材、服务业、制造业延伸,加速产业融合。二是实施大企业战略,以优势企业为依托,以资本和专业协作为纽带,市场培育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推进企业规模膨胀与联合重组,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综合实力和融资能力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从2004年起,全省每年增加1"para" label-module="para">

(四)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协调健康发展。一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进建筑企业改制,积极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建筑企业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优化建筑企业资本结构。二是调整企业结构,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合理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大力扶植劳务分包企业,尽快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配置、各类型企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三是调整市场结构,引导优势企业占领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等高端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拓展市政、路桥、环保、钢结构、古建筑、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地基基础、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市场,支持中西部县(市)建立劳务基地、发展劳务输出。四是调整经营结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高融资能力,拓宽经营领域,扩大多种经营,向承包商、投资商、开发商相结合的方向拓展。

三、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一)加快推进建筑企业改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以股份制、民营化、集团化为方向,以省属、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企业改制步伐。到2004年年底,全省建筑企业改制面达到85%以上,国有企业全部完成改制;2005年基本完成全行业改制。企业改制坚持因企制宜,鼓励整体改制,也可分拆改制、分步实施。效益较好的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可改组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转为民营企业;困难企业可通过兼并、破产等办法退出市场。在改制工作中,鼓励民营资本受让国有和集体产权,鼓励股权适度集中,鼓励优势企业收购兼并弱势企业,鼓励有业务协作关系的企业相互持股。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运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妥善解决建筑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问题。企业改制必须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应分别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的,可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4〕16号)的规定办理。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评估价值,并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处理企业资产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可以完全退出。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社会法人、自然人、境外投资者可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国有产权、股权的出售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属建筑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的规定执行。今后,各级政府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集体资产的处置,可参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建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顺序依法清偿债务。改制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交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核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三)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时,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等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处理,按照鲁政发〔2003〕6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加快建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创新。深入推行项目法施工,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基点的矩阵式组织形式,围绕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配置企业资源,设置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项目部为核心的施工生产组织形式,形成以项目成本为中心的经济核算体系,形成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相对分离的机制。鼓励具有高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设计、监理单位,通过改造或重组,组建为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公司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四、提升产业内在素质,提高建筑经济增长质量

(一)大力推进建筑科技进步。加大建筑科技推广力度,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建筑业,推动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业的转变。到2010年,使我省建筑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0%以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和信息技术应用率达到60%以上。制定完善建筑业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定期公布推广应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组织实施各类科技示范工程,加强新型建材和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围绕建筑施工的关键技术,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技术开发中心,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以中介机构为纽带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可从企业利润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奖励技术创新中的有功人员。

(二)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引进和培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精湛的技工队伍。全面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到2010年,全行业培养1000名优秀企业家、1万名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10万名优秀技术工人。组织实施“阳光培训工程”,大力提高农民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从2004年起,全行业每年至少培训10万名建筑农民工。

(三)发展壮大建筑劳务队伍。大力扶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实行劳务队伍成建制、基地化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不准使用没有资质的劳务队伍。鼓励总承包企业使用本省劳务队伍,支持大中型企业在建筑业较发达的县(市)和中西部地区设立劳务基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县(市),要主动与建筑用工需求较多的地区搞好对接,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劳务用工信息网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

(四)大力拓展省外、国外市场。将扩大外出施工作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的重点来抓,不断增加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和海外的市场份额,力争到2010年,完成出省施工产值600亿元,完成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10亿美元。鼓励大企业跨省、跨境谋求发展,发挥其骨干和龙头作用,打造山东建筑业的良好品牌。积极倡导中小企业与省内外大企业开展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借力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建筑队伍在电力、交通、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工程领域的市场优势,不断巩固和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财政、金融等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大力支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重点解决好授信额度等问题。加大建筑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积极与国内外大承包商合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强化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格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继续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点约束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发包、倒手转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鉴证失信等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评标行为。坚决打破地方保护、部门分割,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以开展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为总抓手,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程质量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改进和加强工程监理,改革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巡查,对工程质量隐患和通病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鼓励企业多创精品优质工程。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工程造价中计提安全施工设施费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改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督察和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整顿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加强装饰市场监管,实行装饰产品市场准入和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制度,推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有毒有害装饰材料的行为,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规范家庭装修市场秩序,培育发展家庭装修有形市场和装饰产品超市,推行家庭装修“一条龙”服务。严格家庭装修企业管理,对无资质承揽家庭装修工程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五)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做好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和费率的测算与发布工作,及时调整完善工程计价标准,加快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改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推行企业定额,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结算行为。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起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维护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通农村劳动力进入建筑业的绿色通道。各地要加大各项配套改革,清理针对农民从事建筑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问题。有条件的城市或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培训和生活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科学规划和指导产业发展。建筑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建筑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搞好调控和服务。

(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加快建立信用保证体系,完善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更完善、更具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管理新体系。

(三)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全省建筑业广泛开展学习海尔和许振超、争创“三个一流”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争创一流,认真组织实施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不断深化改革,推动科技进步,打造一流环境,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建筑强县(市)和骨干企业的宣传推介,支持他们创立品牌、拓展市场、扩大影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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