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6〕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
维护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农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防灾能力,帮助农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有利于防止农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
我省作为震灾多发省份,存在着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有44%的面积和45%的人口处在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近几年来,我省地震、建设等部门积极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开展了村镇建设规划和地震安全民居工程试点,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收到明显成效。但是,农村民居抗震防灾能力仍然不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规范农居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农民建房随意性较大,不能科学合理地选择建设场地,未对抗震不利地段和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缺少规范的抗震设计和抗震措施,普遍存在着基础与地基不牢固、结构不合理、主体强度不足、跨度和开间过大等现象,导致房屋整体抗震性能差;建筑材料和材料配比达不到基本要求,缺少施工质量检查和监督,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队伍缺少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等等。
二、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和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力争在2020年以前实现新建农村民居符合抗震防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确保在遭受6级左右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抗震防灾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省有山区有平原、有沿海有内陆、东西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二是坚持经济实用、抗震防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建设既可抗御地震,又可防御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价合理、经济实用的房屋,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三是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把农居防震保安工作与现代村镇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四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安全家园,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三、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思路。通过广泛开展全省不同区域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农村民居实用化抗震技术研究,编制种类齐全的建造、加固图集;通过建设一批覆盖范围较广的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形成农民新建、改造、加固住房优先考虑抗震问题的社会氛围;通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等,不断夯实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
1.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总体规划,明确农村防震保安的工作思路、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规划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2.搞好农村民居建设规划和质量管理。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利地段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加强对统一建设的农居和农民自建房屋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的农居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3.抓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技术服务。在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村民居建筑材料、建筑风格的特点,开展农居抗震技术开发和施工工艺研究,提供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农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开展抗震防灾环境和场地勘察,为农居建设选址提供服务。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抗震防灾技术。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等基层组织资源,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防震保安技术服务网络。
4.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的样板农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把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工作体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实施好《山东省防震减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鲁政发〔2006〕25号)中确定的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
(二)加强对农居建设的监管力度。制定地方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建设质量监管办法和程序。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广电、科协等部门给予积极配合,省财政统筹给予支持。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予以重点帮扶。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困难地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服务,结合村庄规划编制、村庄治理试点、“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等,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试点示范。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持久地普及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做到家喻户晓;大力宣传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广地震安全农居建设的典型经验,提高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