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下简称调水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调水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1.从水资源费中每年筹集3亿元。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执行。根据各市政府承诺的引江水量和工业、城镇用水量及近年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核定各市每年上缴省调水基金及水资源费的数额(详见附件)。各县(市、区)上缴调水基金数额由所属设区的市核定。
2.省财政安排的治污专项资金和省征收的排污费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3亿元。
3.省财政在2008-2012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
第四条 调水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暂定8年。征收期满后,视实际征收情况、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资金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征收年限。
第五条 省财政厅设立调水基金专户。水资源费用作调水基金的部分,由水资源费征收单位按上级核定的数额上缴省财政调水基金专户;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亿元资金直接划入调水基金专户。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将用于调水主体工程的调水基金通过调水基金专户上缴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治污专项资金和省征收的排污费用作调水基金的部分,不划入调水基金专户,直接安排用于南水北调治污规划内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调水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调水基金用于调水工程和规划内的治污项目等,用于调水主体工程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用途使用;用于治污工程部分,由省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建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鲁政办字〔2004〕10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建设规划、投资计划、项目立项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调水基金,并按月缴入省财政调水基金专户,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调水基金。
从水资源费中征收的调水基金,各市、县(市、区)按照上级核定的调水基金数额上缴。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调水基金上缴任务的市,延缓或停止该市水利项目审批和项目投资安排。
第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价格、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调水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九条 省财政厅要按季度向省政府报告调水基金征收和上缴中央情况,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第十条 调水基金免税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各市调水基金及水资源费上缴数额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