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局主要负责同志介绍《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出台的有关情况,并解读《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5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南水北调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南水北调山东境内工程1191公里 2015年将能接纳长江水
国家规划南水北调分为东线、中线和西线三条工程线路,我省属于东线工程。我省南水北调又分为干线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南水北调东线干线工程分三期实施,一期工程于2002年12月27日开工建设,2013年11月15日正式通水运行。
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工程在山东境内分为南北、东西两条输水干线,全长1191公里,其中南北干线长487公里,东西干线长704公里(含利用原引黄济青部分工程和新建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在我省形成“T”字型输水大动脉和现代水网大框架,规划多年平均年调江水量13.53亿立方米,一期干线工程总投资240亿元。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我省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相衔接,共同构成我省现代供水骨干水网,发挥工程整体效益。一期工程供水范围涉及我省13个市、68个县(市、区),6.42万平方公里。配套工程规划分14个单项工程,38个供水单元,总投资230亿元。目前配套工程已经完成17个供水单元,计划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具备接纳长江水能力。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建成运行近两年来,在向淄博城市供水、济南市生态供水、潍坊应急抗旱、南四湖生态应急补水等方面发挥了初步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展示了南水北调工程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
全国地方省份第一部关于南水北调的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是全国地方省份第一部关于南水北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确立了南水北调工程在山东现代水网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强化南水北调工作的政府责任,为落实受水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相关的禁止性行为,强化了水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的措施。
《条例》共8章58条,强化政府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管理机构和运行单位职责,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立了水量调度工作原则,规范了用水管理,明确了水污染防治与水质保护的工作责任。
强化政府责任主体 危害供水安全将严厉处罚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比如,违反本条例第51条规定: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不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不按照规定缴纳、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费;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保护工程安全,《条例》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权限、划定原则、划定标准,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内和工程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第54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55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在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局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总抓手,进一步加大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力度,切实强化对工程管理与运行的监督,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南水北调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省供水保障能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