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