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三控一促”是指在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施行源头监控、成本管控、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化。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