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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十三条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七十四条 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申报和报送清算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对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提供虚假清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十三条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七十四条 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申报和报送清算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对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提供虚假清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已按规定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如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纳税人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十八条 对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十九条 鉴证人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涉税文书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八十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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