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接收地质资料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护。”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并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