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载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