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与审批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
(四)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八)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九)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十)原则上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中心;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委托乙级以上资质咨询机构编制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择优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主管部门可对工程中心项目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工程中心建设达到申请报告中设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验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