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监理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内部管理、资质达标、市场行为、服务质量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以及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均应按本办法接受信用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进行,不收取任何费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初步评价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公开发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