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分方式进行,评价总分为100分,由基础分(90分)、奖励加分(10分)和惩戒减分(不设下限)三部分组成。具体分值分配和加减办法详见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其中: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评价为B级,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评价为C级, 7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每两年评价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省内新取得监理资质企业的信用等级一律暂定为B级。省外企业进鲁监理工程的,按本办法核定其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