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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参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条件,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 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