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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 供水与水费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二条 引黄济青工程实行计划供水。 (一)用水单位应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向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分局提出用水申请。 (二)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分局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水申请和水源条件,编制本分局的年度供水计划,报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审核。 (三)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应根据各分局的年度供水计划和水源条件,编制省引黄济青工程年度供水计划,提交省引黄济青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水计划是工程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二条 引黄济青工程实行计划供水。

(一)用水单位应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向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分局提出用水申请。

(二)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分局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水申请和水源条件,编制本分局的年度供水计划,报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审核。

(三)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应根据各分局的年度供水计划和水源条件,编制省引黄济青工程年度供水计划,提交省引黄济青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水计划是工程运行的基本依据。计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供水计划,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并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供水计划,违反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四条 引黄济青工程的水费,按照凭票供水、预售水票、按方收费的办法计收。

对城市供水实行征收年基本水费的办法。

水费标准及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凡已使用引黄济青工程供水的单位,应退换原挤占农业用水的水源,以便充分发挥工程的最大效益。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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