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水问题的重大战略意义
(一)我省属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极度匮乏,水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逐年加重,水污染和用水浪费的问题相当突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统筹兼顾,全面规划,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正确处理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要按照充分利用地表水、科学开采地下水、积极引用客水、加大污水处理回用和海水综合利用的思路,努力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全面推行节约用水。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支持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规划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区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制定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极度短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上,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二)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要科学确定农业用水、生态用水、城市用水的规模、时序,完善河湖闸坝放水调控制度,优先保障城市各类用水。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抓住机遇用好过境水。要进一步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改变过去一个水系、一个水库、一条河道的单一水源向城市供水的方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合理调配资源,提高供水能力。各城市要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均不得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和地下海咸水入侵严重的沿海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对已有的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要尽快提出封井计划,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
(三)搞好污水回用和综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各城市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配套建设回用水处理设施。具备使用回用水条件的用户,必须进行工艺或设施的改造,使用回用水。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可回用中水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的住宅小区,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凡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资金、设计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中水回用设施不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验收。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财政补贴、减免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搞好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要重视雨水和微咸水的开发利用,与城市防洪排涝搞好衔接,加强城区内各类水体的保护,实现雨水拦、蓄、用、排的有机结合。沿海城市要加大海水利用规模,逐步扩大海水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并择机实施海水淡化工程。
三、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一)实行节约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一项长期的基本策略,必须作为一项根本性措施来抓。全省城市节水工作总的目标是: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新增的用水需求,一半要靠节水来解决。到2005年,全省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8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80立方米,有一批城市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节水型器具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以及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的使用普及率达到100%。要进一步改革传统的农业灌溉方式,积极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力争到2005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达到60%。
(二)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各地区特别是设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大中城市要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考核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灌溉,重点抓好发电、纺织、造纸、石油化工、冶金、酿酒等企业的污水治理和技术改造,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要抓紧制定限制高耗水项目目录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加快建立节水标准体系、节水技术推广体系,并严格考核监督。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中水或生活污水作为生产用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不得新开工建设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城市绿化要注意绿地、灌木和林地的科学搭配,合理调整绿化结构,提高绿化效果,最大程度地节约用水、涵养水源。
(三)加大节水创新力度,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各种器具。城镇生活用水在确保基本饮用水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提倡分质供水。要尽快制定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节水型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要求的用水器具,要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清理整顿节水器具生产及流通市场,扩大节水产品的市场份额。
(四)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各城市要在2002年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各城市都要集中资金,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3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跑冒滴漏严重、管径不合理、材质不合适的管网,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完好情况的监督、考核,对于管网漏失率居高不下、更新改造措施不得力的城市,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搞好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城市,要根据调水水质要求,坚决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制定并实施保证措施。大中城市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并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限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重点保护好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地。加强污染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建立水质预警体系,确保供水水质安全。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并在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城市供水部门要搞好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二次污染。
(二)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作为战略性储备资源,事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切实予以保护。在地下水超采区、海咸水入侵区和地面沉降区,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划定禁采、限采区,向社会公布,限期停止开采,并有计划地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补源工程。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需要。要加强环保执法,严禁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排放污废水,严禁向湖滨、河岸、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切实保护好水资源。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特别是综合治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及农膜。
(三)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组织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一控双达标”工作成果。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或关闭。对污染严重、治理仍不能达标的小造纸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要坚决予以关闭。“十五”期间,要使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
(四)“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的市、县及重点镇都要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积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济南、青岛及各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管理监督,保障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快水价改革,以经济杠杆促进节水治污
(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加快水源地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深化改革,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对于重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设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各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务院规定,免征增值税;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各城市要继续落实好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并制定好还款计划,确保及时还贷。各地要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从收取的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专项用于节水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改造贴息等。
(二)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要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水价调整方案。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宏观调控,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根据水源情况及时调整计划用水量和用水定额,适当扩大累进加收幅度。要全面推行一户一表制和抄表到户,彻底取消包费制;要科学划分城市供水对象及类别,实行不同的水价,以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污水处理后回用水的价格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省物价、建设、财政、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对省辖淮河、海河流域和小清河、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污染严重的城市的污水处理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
六、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一)严格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搞好城市洪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有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水的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城市政府要加强城市节水机构建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把城市节水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依法治水,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抓紧制订山东省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管理办法,尽快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必须经过许可。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对水的忧患意识。要加强水资源短缺的省情、市情、县情教育,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好典型、好方法,教育和引导群众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掌握科学的水知识,自觉履行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把创建节水型农业、节水型企业、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在全省上下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