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5月29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有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必须明确目标任务,并限期治理,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县级人民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水土流失治理期限,限期完成治理任务。”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