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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土保持关系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水土保持作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土保持关系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水土保持作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全省水土流失面积已由6.35万平方公里减至2.7万平方公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农业生产条件和人居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两区一圈一带"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需求的不断提升,水土保持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一是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全省水土流失面积一度高达6.35万平方公里,目前仍有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目前的重视程度、治理速度和投资强度明显滞后;二是相关规划统筹力度不够,削弱了规划执行的权威性、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生产建设活动日趋增多,特别是采矿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对人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提出了新挑战;四是我省引黄地区引黄带来了大量泥沙,由于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当地土地沙化严重,直接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强化黄泛区风沙治理尤为紧迫;五是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够完善,无法满足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需要。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土保持法》进行了修订,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修订完善了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土保持补偿等制度。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先后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并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实践做法,有必要在我省现行《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符合全省实际的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1年,省水利厅就着手起草《条例(草案)》,在省内外调研的基础上,于2012年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发送全省水利系统征求了意见。2013年,该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后,为加快立法步伐,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水利厅组成了联合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3年8月先后赴菏泽、临沂、潍坊等市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意见。在调研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会签稿,2013年9月,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送请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等14个部门进行会签,同时征求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10月,根据会签意见,省水利厅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按程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省政府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2013年11月22日经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内容设置

《条例(草案)》共有7章52条,主要规范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坚持一致性,严格依照上位法进行制度设计,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衔接性规定。二是注重制度创新,对上位法规定得比较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审批、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等,作了创新性规定。三是突出地方特色,针对我省水土流失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黄泛地区、海水入侵地区、地下水漏斗区和采矿区等,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治理措施。这样设置《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符合我省工作实际,体现了山东特色。

(二)关于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展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条例(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水土保持规划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依据、编制主体和编制要求。二是细化了规划内容,对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了限制或者禁止生产建设行为的区域。三是规定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进行水土保持评价、编写水土保持篇章,确保与水土保持规划相衔接。

(三)关于水土流失预防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是水土保持工作基本方针。治理水土流失,重在预防保护。针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各种因素,《条例(草案)》除规定加强植被保护和林木采伐、坡地开垦管理外,重点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作了规范: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二是为强化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效果,根据《水土保持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三是确立了特定区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制度。四是细化完善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为保证《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条例(草案)》对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作了具体规范。

(四)关于水土流失治理

针对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一是规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和管理、养护制度,明确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是细化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将引黄渠首沉沙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纳入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三是明确了不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针对山区、丘陵区、黄泛地区、城镇、海水入侵地区、地下水漏斗区和采矿区等区域特点,因地制宜规定了相应治理措施。

(五)关于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

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手段。一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土保持监测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了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条例(草案)》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条例(草案)》中相关禁止性规定,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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