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