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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情况说明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11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11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关于居民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的,施工单位可以不受作业时间限制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删去该项内容。修改时,采纳这一建议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关于在城市建成区内确需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作业时间,应当与其他限制施工的时间相统一。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修改为“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关于警车等特种车辆安装报警器的,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表述比较宽泛,建议将其具体化。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报警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报警器。”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治理期限比较长,建议缩短为三个月,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修改为:“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章一般规定的含义不易理解,有些内容可以考虑与总则合并,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一般规定改为监督管理。修改时,法制委员会认为,一般规定是与第三、四、五、六章的特别规定相对应的,其条款共同适用于后四章的特别规定,这样设置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在内容体例上没有问题,建议对此不再作修改。

条例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建议作了修改。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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