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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八条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

第二十八条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其主债权或者典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出典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灭失、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合同、设典合同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房屋他项权证;

(五)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的拆除、翻建、改建等行为足以使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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