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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章 附则

2022/07/169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房屋权属已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房屋权属已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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