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以下称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条 纳入考核的单位有(以下称各被考核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供销社、省煤炭地质局、省地勘局、省国防科工办、省监狱管理局、山西煤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储备局、省气象局、省烟草专卖局、太原铁路局、山西能监办、省农机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戒毒管理局。
未纳入考核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纳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突出重点工作落实、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省长担任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位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省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被考核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称责任书),报省政府领导签发下达。
省长签发各市政府的责任书,各位副省长分别签发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书。
各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省公安厅交管局(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制定,报分管副省长签发下达。
第八条 责任书内容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设立减分项和否决项,同时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列入责任书中。
第九条 各市政府要以责任书形式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纳入考核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责任书形式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下达到直接管理的下级单位和监管的中央驻晋、省属有关企业,并加强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查。
第十一条 各被考核单位在每年年底前按照责任书内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自评报告作为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省安委办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案,上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组织全省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以100分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各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单独赋分,分值为10分,由省公安厅交管局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评分标准并负责考核,将各市政府考核得分于1月15日前报省安委办。
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单独赋分,每项工作分值为5分,由省有关部门负责细化各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并督查完成情况,提出得分意见。
省安委办对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得分进行汇总,最终得分以满分100分进行折算,并依据得分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受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5分;受到省安委办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2分。扣分依据为考核年度内下达的通报。
第十六条 各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
(一)煤矿、道路交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事故瞒报、迟报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所属煤矿发生的事故,属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实行否决,省国资委扣5分;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所属煤矿发生的事故,属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监狱管理局实行否决;其他煤矿发生的事故,属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煤矿所在地的市政府实行否决。
我省境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属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省公安厅交管局实行否决。
省有关部门及其二级单位同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的,二级单位被否决时,对上一级省有关部门扣5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经省安委办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及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成绩中。同时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综治办、省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安委办。
第二十条 省政府对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省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省安委办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兑现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奖励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纳入考核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未纳入考核的其他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13〕26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