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查管理,对农村个体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放选址审批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放后的要求执行。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修改为:“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