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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用电类别; (二)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四)迁移、更动、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 (五)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并网自备电源。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用电类别;

(二)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四)迁移、更动、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

(五)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并网自备电源。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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