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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相关报道

2022/07/16210 作者:佚名
导读: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配套的通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将配套的通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在通信设施

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配套的通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将配套的通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在通信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设置通信设施:(一)开发区、园区;(二)机场、车站;(三)学校、医院、公园、文化体育场馆;(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住楼、商场、人防工程;(五)旅游、度假景区;(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及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应纳入主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主体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应事先通知省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配套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事宜。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场地。其他公共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县级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配套的通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将配套的通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文件未经备案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乡(镇)以及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配套的通信设施优先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除场地租赁费及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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