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二)指导、监督全县各乡镇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土地、矿产资源执法中的重大问题,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调查处理国土权属纠纷和主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县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权属变更、土地勘测和地籍档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土地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工作;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制订全县地籍管理技术规程。
(四)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编制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分工组织编制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程序上报下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划定、调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田用途管制、指导未利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执行各类建设用地的定额指标;承办由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手续;负责建设征(使)用地的前期管理和跟踪检查工作;实施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收购储备;对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及商业用途的土地实施招标拍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用地管理。
(六)主管全县土地市场;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终止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有关资金的安排和监督使用;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七)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指导和监督全县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运行。
八)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审核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
(九)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遗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