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地方性规章;拟订全市价格政策和重大价格改革的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与使用。
(三)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费用的监审工作;负责价格在成本调查工作。
(四)拟订市管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的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的监管;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
(五)管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六)按照权限分工,拟订通过价格和收费筹措能源、交通、公用公益事业等建设资金的政策办法,会同有关部门以筹措资金进行监管;参与拟订税费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涉及价格和收费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
(七)指导全市价格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依法组织定价听证和价格专家论证。
(八)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双认定”初审工作;负责涉案物和涉税务财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九)负责价格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市际间、价区间、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的价格及收费协调衔接工作;负责价格公示、价格自律、价格诚信、价格信息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推行明码标价。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