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暂 行)
为加强我区车用燃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建设管理,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促进城市环境改善,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经营者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峰峰矿区辖区内加气站。
第二条 加气站的建设和经营,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第三条 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加气站建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项目预审、申报、竣工验收工作。
(二)住建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三)国土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的用地报批。
(四)质监部门负责燃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对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和气体充装实施日常安全监察;负责加气站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加气站建设开工前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对工程竣工后进行消防验收。
(六)安监部门负责加气站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八)环保、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做好加气站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加气站的布点规划原则
第四条 加气站的布点规划原则:
(一)发改部门按照区政府的加气站布点规划进行布点预审后,住建、国土部门方可办理规划、土地相关手续。
(二)加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三)加气站选址宜优先考虑各综合服务区及城市外围公路红线控制区域外侧沿线,不宜选在城市主干道的交叉口人流集中的商业区及居住区附近。
第三章 加气站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加气站建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销售价格到物价部门依法审批。
(二)具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五)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六)向安监管理部门申请加气站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符合税务机关的税源控制要求。
(八)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具有国家承认资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专业技术人员,并具一定的风险承担和赔付能力。
第四章 新建加气站的审批程序及验收
第六条 新建加气站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新建加气站的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请立项预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加气站建设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项目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经区发改部门立项预审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1.住建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2.与有天然气气源的企业签订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天然气供气协议。
3.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出让合同。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消防安全预审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结规划、土地、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环保、燃气经营、施工许可等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加气站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发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加气站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从事加气站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相关证照。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区住建、国土、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质监、安监、市政公用、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加气站的管理,并依照法律、法规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