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复审建议,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下达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代表、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二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3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提出复审报告(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11、12),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