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修改: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的。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提出标准修改内容;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形成审查纪要(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3),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准公布工程建设标准修改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