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注释本)图书目录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提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条 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及费基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第十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提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条 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及费基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工伤类别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报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的调查与举证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规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构成

第二十五条 有关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不服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三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四条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四十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相关机构的工伤服务协议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费用的核查和结算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定期公布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对工作意见的听取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事务的监督

第五十条 工伤保险的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的工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职工和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工伤争议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处分

第五十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伤服务协议的解除

第五十八条 工伤服务协议的解除

第五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条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关键名词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

第六十三条 工伤的一次性赔偿

第六十四条 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起诉状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答辩状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

工伤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操作指南示意图

工伤问题处理实务操作流程示意图

申请工伤认定操作示意图

工伤操作流程示意图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