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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监护制度简介

2022/07/16288 作者:佚名
导读: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为的是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人监护、指导,以便及时纠正一切不安全的动作和错误做法,特别是在靠近有电部位及工作转移时更为重要。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的情况,应有电气工作的实际经验,其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①、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为的是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人监护、指导,以便及时纠正一切不安全的动作和错误做法,特别是在靠近有电部位及工作转移时更为重要。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的情况,应有电气工作的实际经验,其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①、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如工作需要(如测量、试验等)且现场允许时,可准许有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在事前应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③、带电或部分停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监护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④、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工作班工作:

在全部停电时;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总人数不超过三人时;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栏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时。

⑤、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⑥、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点时,应指定代替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返回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⑦、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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