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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奖励与处罚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6.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依法保护下列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1 直接参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作品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研究人员; 2 直接参加企业专利、专有技术开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研究人员; 3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保护与管理做出贡献的人员。 6.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

6.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依法保护下列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1 直接参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作品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研究人员;

2 直接参加企业专利、专有技术开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研究人员;

3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保护与管理做出贡献的人员。

6.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在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上述人员的奖励可以以奖金方式兑现,也可以作为技术入股,投入本企业或本企业投资的其他企业。奖金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后,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6.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有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行为人不同的处分及经济处罚。

6.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因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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