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工程发包)单位通常就是建设单位,我国《招标投标法》中称之为“招标人”,也就是建筑市场上的买方。该法规定: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设部2001年6月1日以第89号部令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还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