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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2/07/1623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第二条 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供水工程,系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验收,或验收发现问题未彻底整改前,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第一条

第二条 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供水工程,系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验收,或验收发现问题未彻底整改前,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行业监督责任。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做好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保障正常供水。

第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七条 饮水工程产权所有者,依照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向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供水工程产权证。

第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护对象包括取水设施、水质净化处理及配套设施、输配水管道、调节水池等。

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管护。具体规范要求由市水利局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地,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加强保护。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村镇集中式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性检测。

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等方式确定。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供水成本高、收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适当补贴制度,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村级公共设施维护费、村集体经济收入,村民委员会可以安排用于弥补村级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出现的亏损。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帮助解决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资金。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违反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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