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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通知简介

2022/07/16336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加强我市公用公房的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住字〔1984〕第67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行业经济技术指标(试行)的通知》(建房字〔1988〕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文件全文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加强我市公用公房的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住字〔1984〕第67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行业经济技术指标(试行)的通知》(建房字〔1988〕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用公房维修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使用为前提,满足房屋及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

二、适用范围

公用公房维修范围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租赁经营的公用公房日常维修。

三、资金来源

公用公房维修费应当从租金中提取,其总额不低于租金的60%。同时,从维修费中提取3%作为抢修资金,统筹用于公用公房的应急抢修。

四、维修范围

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

(一)基础、地下室部分

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

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

(二)主体结构部分

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

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

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

(三)楼地面部分

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

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

(四)内、外檐抹灰部分

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

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

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

(五)屋面部分

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

(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

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

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

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

(七)油漆部分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

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

(八)室外部分

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

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

(九)采暖、给排水部分

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采取中央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

(十)照明线路部分

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

(十一)历史风貌建筑

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

(一)由于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需要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备的,应当征得房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7年3月23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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