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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附则

2022/07/1622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建设局2003年6月12日颁布的《常州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常建〔2003〕1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建设局2003年6月12日颁布的《常州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常建〔2003〕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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