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附则

2022/07/1619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建设局2003年6月12日颁布的《常州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常建〔2003〕1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建设局2003年6月12日颁布的《常州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常建〔2003〕155号)同时废止。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