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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 英文:Changzhou Associ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CZAPM)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行业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

英文:Changzhou Associ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CZAPM)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行业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活动,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全面提高全市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模式,开拓进取,遵守社会公德,繁荣建设监理事业。坚持协会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办会宗旨,沟通信息,反映诉求。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理行业的有序竞争。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常州市清潭广成路85-2号4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理行业管理,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起草有关建设监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办法,办理委托事宜;

(三)、开展工程监理知识的普及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开展建设监理行业的调研和咨询服务,了解社会各界对监理的评价、要求;

(五)、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监理方面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

(六)、组织会员收集、调查、研制、交流有关工程监理、检测工作的软件和硬件,促进行业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交流企业内部管理经验;

(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协会会员对工程监理的意见和诉求,提出问题处理的可行性建议;

(八)、负责出版《常州建设监理》刊物和建立监理协会网站,做好对外宣传;

(九)、推荐、评选、鼓励和表彰行业内的先进集体、个人及成果;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和社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有关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支持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和对工程监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分别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届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设秘书长(专职)1名、副秘书长1名;设理事单位9名(数量不超过企业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单位条件

(一)、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三)、自觉遵守本行业协会准则,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四)、热爱协会的工作,认真为协会工作服务;

(五)、具有较好的企业文化,规范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在行业和相应区域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六)、近年来无各级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诚信纪录及社会不良反映,未受过严重违规违纪行政处罚。

二、会长、副会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责任心,在行业内有较高公信力和凝聚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领导协会正常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企业间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热爱监理事业,热爱协会的工作,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实干、奉献精神,认真为协会工作服务;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客观公正;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七)、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热爱监理事业,从事建设行业工作20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具有较高的文字写作水平和实干、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了解本行业特性,认真为协会工作服务;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客观公正;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参照政府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政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要求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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