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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

2022/07/1613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严禁违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三)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四)严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严禁违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三)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四)严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五)严禁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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