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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和《省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平政〔2005〕54号印发)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