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起草、制定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 参与国土规划、区域性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决策。
(四)
(五) 指导我市各县(市)、石龙区的城乡总体规划的评审、审批及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对我市各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六) 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查,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 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 负责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负责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听证、复议、信访评估、行政诉讼工作。
(九) 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负责对城市各类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研、鉴定、统计、归档和利用工作,对各县(市)、石龙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 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及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成果的验收。
(十一) 制定有关城乡规划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局系统技术人员、干部职工的培训、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老干部、专业技术职称和外事等工作。
(十二)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