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粤府〔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2007-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7〕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电网是带有营利性质的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广东省电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土地等资源日益紧张,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凸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改变“重电源建设、轻电网建设,重配电网建设、轻输电网建设”的思想,把加强电网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建设。
二、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二)合理确定电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区域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规定执行,并在该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基础上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协商。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按照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制订本地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标准,依法保障当地群众和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当地群众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当地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对1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相关的税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五)高度重视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是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切实做到电网用地及早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同时,要坚持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统一规划,做到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六)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给予大力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由双方协商解决。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和现有规划安排,依法及时对有关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七)及早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核准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及早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同时,要及早将项目规划提供给有关部门,争取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将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企业对重点电网工程要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其他电网项目要在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纳入省电力规划的电源项目,要按照省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安排,同步开展送出工程选址、选线和预控等各项前期工作,及时开展接入系统工作。
(八)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列入省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电网建设项目专项审批手续,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规划审查工作效率,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确认意见,所批复站址应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址、线路路径要注意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敏感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于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电网企业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手续。环保、水利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的原则,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
五、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
(九)充分发挥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作用。电网企业是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切实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重要前提。各电网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和协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努力实现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同步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要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电网建设过程中群众所提的合法合理要求要予以满足,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要认真做过细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良好局面。要积极对电网建设项目开展优化设计,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
(十)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加快电网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或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桥梁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设计方案审批等工作。
(十一)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要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建设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省网供电指标;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省网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因电源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导致电厂“窝电”的地区,暂不安排电源项目建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下发。
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建设宣传工作
(十二)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政企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电力系统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有关规定,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组建必要的巡防队伍,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电力安全、稳定输送。
(十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