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章程
(2015年1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英译名:Construction Industry Safety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缩写为:CISAGD)。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科研单位、劳动用品生产厂家、施工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组织,是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交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与经验;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保护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协会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政策与强制性标准;
(二)组织地区间的交流与协作,及时交流省内外建筑施工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和科学技术,为会员单位以及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三)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的工作研究,探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为建筑施工安全行业主管部门决策及制定行政与技术法规提供信息和依据,并当好参谋和助手。
(四)参与或组织编制、修订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负责组织建筑安全技术、设施与产品的评审、鉴定、推广与展示;
(五)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防护知识的普及,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等;
(六)收集、分析和交流省内外建筑施工安全政策法规、安全信息和有关资料,组织编辑、出版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期刊、教材和音像等;
(七)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统计和发布建筑安全信息,组建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提高专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制定建筑施工安全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加强会员单位的管理,监督会员单位的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同省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跨省学习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组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的机构和单位;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等部门、单位;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房屋开发等企业;安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以及从事安全管理、监督、研究、教育等方面工作的个人,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即可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协会的有关规定;
(三)在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我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1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7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6000元/年;
(五)一般会员单位(其中特级企业:5000元/年,一级企业:4000元/年,二级企业:3000元/年,三级企业:2000元/年)。
(六)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会员单位:2000元/年;其它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七)个人会员:100元/年。
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等。会员代表、理事或常务理事、监事均从会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会员单位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秘书长一名,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立相关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施工安全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副会长原则上应从常务理事单位推选产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凡是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为协会工作。经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住建厅审查同意,并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稿经2015年1月20日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