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设用地审批职权重心下移,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6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对《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2016年第69号令),对1999年3月公布、2010年11月修正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进行修改,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2018年1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调整下放部分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为适应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省人民政府修订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但不包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报批。“三旧”改造用地审批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要求差异较大,不适用本《办法》。
三、建设用地报批的程序
(一)用地报批受理与启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申请表、用地预审意见、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等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以批次方式报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面积、权属等情况确定拟报批地块,启动用地报批组卷工作。
(二)征地告知。涉及征收土地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拟征收土地相关信息,履行征地告知程序。
(三)地类、权属的调查确认。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以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对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调查,并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规范对相关基础性数据进行核定。
(四)拟定有关用地方案。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确认、核定的结果,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收土地的)和《供地方案》(单独选址项目)。
(五)履行听证程序。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将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听证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群众意见,并对其提出的合理诉求予以妥善处理。
(六)建设用地审核会审。地级以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会审。
(七)审核上报。用地申请材料经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四、建设用地审查的内容
建设用地审查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是否已安排利用年度计划,是否已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等。
(二)报批地块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无争议;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相关争议是否已经解决到位。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已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
(四)涉及征收土地的,是否按规定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留用地安置等措施是否落实;负责用地报批组卷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出具社保审核意见书。
(五)单独选址项目除以上审查内容外,用地预审、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初步设计批复等手续是否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