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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的决定1

2022/07/1654 作者:佚名
导读:(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应分别在六十日、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4)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投入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或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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