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3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