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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枢纽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拆除枢纽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枢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确需建设的,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枢纽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拆除枢纽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枢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确需建设的,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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