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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枢纽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维护责任,影响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履行防洪调度责任,造成防洪调度工作重大损失的; (三)未履行管理责任,造成枢纽工程遭受破坏或者水质污染的; (四)非法干预省管水利枢纽调度运用的; (五)未将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枢纽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维护责任,影响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履行防洪调度责任,造成防洪调度工作重大损失的;

(三)未履行管理责任,造成枢纽工程遭受破坏或者水质污染的;

(四)非法干预省管水利枢纽调度运用的;

(五)未将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

(六)未将水质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的;

(七)未履行巡查责任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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