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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14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同)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同)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 行政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知情人,应对案情保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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