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造价5000万元以上工程,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发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予以积极支持。
(十一)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市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优先安排放贷计划并及时放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建筑业企业贷款规模,对新增贷款增长率较大的金融机构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支持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式融资担保公司。